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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未出事故也判刑

2016.01.24 -

来源:来源:湖北日报讯

作者:向春林、张志繁

  近日,阳新县一男子邓某因驾驶校车严重超载,被该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1月30日,邓某驾驶一辆核定载员19人的专用校车载乘42名学生(超载120%)行驶在106国道上,驶至阳新县浮屠镇王志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邓某辩称,自己需要接送的学生多、路线长,为了节省成本于是就选择了超载。

  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过去,校车超载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校车严重超载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犯罪行为。2015年12月2日,浠水县一严重超员接送学生车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正式被刑拘,成为《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正式生效后我省首例校车严重超员入刑案件。

  起诉书称,超员载客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邓某为了一己私利,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多拉快跑,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安全出行须规范驾驶,珍爱生命;同时家长们如果发现孩子乘坐非法校车,应及时报警。

  检察官说法从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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