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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小学生专用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2012.09.04 -

来源: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未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小学生专用校车(以下简称“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由区政府统一购置,专门用于免费接送小学生的专用客车。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乡镇为管理主体,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财政等部门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车产权归乡镇所有。各乡镇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校车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管理,统一修建车库,承担运营、保险、维护保养、驾驶员工资等费用,不得向学校摊派任何费用。

  第五条 校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从事与接送学生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校车驾驶员由乡镇自行招聘临时工。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准驾大型客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5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责任意识强,身体健康;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乡镇要制定接送方案,确定校车接送路线,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第八条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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