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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三)

2012.08.21 -

来源:来源:政府网站

作者:国家质检总局 标准化委员会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1 基本要求

  8.1.1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8.1.2 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得闪烁。

  8.1.3 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8.2.2 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分别符合 GB 18100.1、GB 18100.2和GB 18100.3的规定。

  8.2.3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GB 4785 相关规定。

  8.2.4 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 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 150m处,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5 宽度大于 2100m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6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mm。

  8.2.7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8.3.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距其 20m处应能看清号牌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蓝色远光指示信号和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

  8.3.8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 1.5Hz ± 0.5Hz,起动时间应小于等于 1.5s。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

  8.3.9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6m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4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 8.0m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8.4.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3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除应按 8.4.1、8.4.2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8.4.4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

  8.4.5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B 23254的规定,其中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见附录B,但对使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车身反光标识设置符合GB 23254相关规定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8.4.6 货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安全技术 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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