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凤凰网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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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16时许,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218省道巡逻执勤,在对一辆校车检查后发现该车系罗山县南城某幼儿园一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每天在218省道罗山县路段沿线接送幼儿园学生。
民警当场指出驾驶员李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车辆进行扣留。后民警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员李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事后,涉案车辆驾驶员及幼儿园园长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立即停用该车接送学生,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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