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长江日报
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擅自改变校车用途,东西湖区一小学校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3年3月,为了解决学生上下学难问题,东西湖区教育局专门为辛安渡小学配备了3辆大型专用校车,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
李义念担任辛安渡小学校长期间,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学校擅自改变校车用途和线路,将接送学生的校车专门用于安排接送教职工上下班,工作日从吴家山第四中学至辛安渡小学每天往返一次。
李义念的行为违反了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执纪者说】
配备校车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李义念不顾上级明确要求和纪律规定,擅自改变校车用途,背离了配备校车的初衷,理应受罚。
该案也反映出教育系统部分党员干部规矩意识较差、法纪观念淡薄等问题,全市教育系统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引以为戒,知敬畏、明底线、常警醒,强化纪律观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对工作缺位、监管不严的要严肃问责,为从严从实落实各项部署要求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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