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市场观察
作者:马丹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按照刑法第133条处罚。该条款将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入刑,以更严苛的法律加大对校车安全的保障力度。
2017年9月5日,江苏响水法院审理了自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全市第一例因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案件。
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县城经营一家托管园,为托管学生提供接送、食宿等有偿服务。2016年3月,被告人崔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未办理校车业务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核载6人的小型客车并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从事接送学生业务。2016年12月1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超载搭乘17名学生途经县城双园路与黄海路交叉口处时,因严重疲劳驾驶发生6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多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崔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被告人崔某驾驶无校车资质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接送学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崔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并积极进行经济赔偿,依法判处崔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随着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校车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逐年递减,但校车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虽然刑法对校车严重超载超速进行了规定,但是孩子的安全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还需要交管部门、家长、学校的共同努力。交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查处校车超载超速力度,坚决禁止黑校车上路。家长应该有意识地关注校车安全问题,拒绝校车超载,必要时向学校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要真正担起安全监护责任,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学生、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全社会齐抓共管,以切实保障中小学生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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