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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驾驶校车 分别被处拘役

2017.08.28 -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8月22日上午,安徽颍上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集中审理了两起涉及校车超载、校车安全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6年9月9日17时许,吴某驾驶金杯牌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充当幼儿园校车运送某幼儿园学生,实载19人(含学生17人),超载100%以上。该车行驶至颍上县红星镇某路段处,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查扣;2017年3月10日7时许,凌某未取得驾驶校车资格而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为颍上县润河镇某小学接送学生。当该车行驶至颍上县颍润路处被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辆核定人数为19人,实载44人,超过核定人员100%以上。

  吴某、凌某两人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向法院提起公诉。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审判资源,合议庭决定对上述同类型案件采取集中审理方式。庭审中,吴某、凌某两人情绪低落,十分沮丧。在最后的法庭陈述阶段,两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对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严重错误表示后悔。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经审理,法院依法对吴某、凌某犯危险驾驶罪两案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两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和2.3万元。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两人进行了法治宣传

  编后:快开学了,接送学生的校车又开始运行上路了。颍上县法院判决的这两起案件启示我们:校车安全不仅涉及到广大师生安全,更涉及到众多家庭的安全。驾车人员加强对安全的认识,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不仅是对广大师生安全负责,更是对自身安全负责。而学校、老师、学生及家长更要强化安全这根弦,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使师生都能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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