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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夺命纯属失责夺命!

2017.05.19 -

来源: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网络

  据多家媒体报道,5月12日下午,在宜州市庆远镇洛岩的新村爱心幼儿园门口,一辆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的校车上,三岁半男童棋棋被发现时已昏倒在车内,呼吸心跳丧失,后虽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却已无力回天。

  又一名幼童在校车上被高温闷死。类似的悲剧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只是地点不同而已。这一类的校车夺命,纯属失责夺命!

  为何类似的悲剧会反复上演?其实,所有的悲剧都有一个共同的轨迹,校车司机、跟车老师因为疏忽失责,把孩子遗落在车内,而孩子又缺少自救的能力,结果车内高温导致悲剧发生。可以说,一次失责,导致的结果是致命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还要看到,每一起此类悲剧发生之后,无一例外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方也会严加拷问监管是否到位,甚至追问涉事幼儿园有没有资质、校车是不是合格等等,可却始终都没有从根本上找到堵住漏洞的有效机制。

  再严厉的惩戒永远只是事后的,况且校车闷死幼童是多因一果的偶然,而相关人员的疏忽也不是故意的。这也恰恰说明,如果只强调主观责任,很难避免出现疏漏。就现实情况看,幼儿园的监管还存在诸多瓶颈,对靠资质审批的幼儿园、校车,尚不能有效解决一些“非法而合理”的存在。因此,如果只看到了个别人的失责,而没有看到更大范围内的失责,并不足以支撑起幼儿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其次,需要将全部幼儿园都纳入到监管的体系内。合法开办的幼儿园自不必说,非法幼儿园假如无法取缔的话,监管部门也必须对其担负起监管责任,特别是安全问题乃重中之重。 笔者以为,防范此类幼儿闷死在校车内的悲剧再次发生,首先需要从根本上强化管理者对幼儿的安全保障责任,改变过去那种见后果才追究责任的模式。只要幼儿不在视线范围内达到规定的时间,不论后果如何,幼儿园开办者、校车司机与跟车老师都应当受到处罚,让他们必须时刻谨记责任。

  第三,更要完善强制责任落实的技术安全保障。比如,校车必须安装车载视频监控,数据同步上传到幼儿园和教育主管部门,实时跟踪管理;又如,校车清点视频同步传送备案,监督司机和跟车教师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再如,强制加装诸如“儿童传感器”“人员打卡器”之类的辅助设备,及时报警提醒、堵上疏忽。

  相对于幼儿的生命,相对于不断出现的类似事故,强化责任的制度代价、技术代价,其实非常低廉,关键是想不想做、愿不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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