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网络
江苏省检察院官方网站通报,近日,连云港市东海县检察院对蒋某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一审获判。蒋某某被东海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蒋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校车业务。2016年11月16日下午5点左右,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东海县安峰镇天骄学校、安峰镇中心小学接学生回安峰镇蒋稠村,在安峰镇中心小学门口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查,该车核载9人,实载29名学生,超过额定乘员200%以上,属于严重超载。今年4月5日,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东海县检察院认为蒋某某未经许可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5日检方以危险驾驶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后,于4月18日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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