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贵州都市报
作者:吴文珑
3月25日,贵州都市报记者从罗甸县边阳交警中队获悉,去年该县一幼儿园校车的驾驶员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被提起公诉,经审理,判处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200元。这也是黔南州首例超载“校车”受罚。
据了解,2016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某与罗甸县某镇某幼儿园园长进行口头约定,夏某某用自己拥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负责接送该幼儿园的学生。期间,夏某某根据学生家与幼儿园的距离远近不同,分别向学生家长收取120元至15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2016年10月12日16时20分许,夏某某驾驶负责接送学生的小型普通客车往该镇老公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罗甸X958线1公里200米处时,被罗甸县交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当场查实,该车核定载客7人,却实载着21名学生及2名老师,超员率达到了328.6%。
(查获现场。石应彤 摄)
近日,罗甸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在罗甸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夏某某也成为刑九修正案后黔南州首位因超载被提起公诉的驾驶员。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夏某某的车辆虽未办理有校车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承担了校车功能。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庭经审理认定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根据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判处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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