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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黑校车翻车案民事赔偿宣判:被判天价赔偿

2016.07.08 -

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校车

  据有关媒体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5·22”幼儿园校车翻车事故案民事赔偿纠纷部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90余万元的赔偿。此次事件也给广大”黑校车“经营者敲响警钟:不要只顾眼前利益,一旦幼儿园校车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广西黑校车翻车案民事赔偿宣判:被判天价赔偿

  案情要点:幼儿园校车翻车案4名涉案人被判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共计86.7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刘某、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办园的资格情况下,在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违规经营一所幼儿园,购买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作为幼儿园校车接送学生,并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梁某负责开车,安排幼儿园老师蒙某随车管理。其间,刘某夫妇没有对司机和随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接送车辆也没有进行定期安检、维护,而是使用核定载客11人的面包车长期超载接送该园学生,最终在2015年5月22日酿成两名幼童死亡,22名幼童受伤的事故,给23名受害者家属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7107万元。2015年12月4日,桂平市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

  对该案的民事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查证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4名被告人之间存在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大小,判令刘某夫妇、梁某和蒙某分别承担该起翻车事故的70%、25%和5%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应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60.6975万元、21.6777万元和4.3355万元,并判令4名被告人对赔付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该幼儿园校车事故中,黑校车、超载、缺乏安全教育及检查是该事故的主要元素。忠告广大幼儿园校车经营者,在校车运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避开雷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等待你的是你不能承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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