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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有酒后驾驶经历者不得开校车!

2015.08.06 -

来源: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记者 梁美兰 实习生 喻赛琼

  本报长沙讯校车发车前,应有专人查验校车程序,查验中发现驾驶人存在疲劳、饮酒或情绪异常等情形时,不得发车……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 公布《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社会各界人士可在8月25日前提出意见。电话:0731-89990715;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电子邮箱:teety4433@163.com。

  什么样的驾驶员不应该驾驶校车?根据《草案》,包括:年龄超过60周岁的;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 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 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校车驾驶员。

  《草案》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在10: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

  此外,校车发车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在发车查验程序中,发现无随车照管人员的;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驾驶人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超过核载人数的;以及妨碍校车安全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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