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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

2014.05.01 -

来源: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刘畅 陈洪

  前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本次会议初审。记者现场获悉,《条例》在校车管理上进行了创新,拟通过特区立法直接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另外,针对校园性侵和意外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在安全教育、防范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增加了细化规定。

  教育部门或可管校车

  据了解,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确保顺利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又兼顾深圳市实际,《条例》通过特区立法权对上述有关国家规定进行了变通,直接授权教育部门行使校车许可权。明确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这样,能否获得校车许可证,最迟不超过11~14天就应该有明确答复,办证效率也有望提高。

  政府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

  《条例》还特别增加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明确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制度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并规定了经费的来源为—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办学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监护人自愿参加,保险费用由学生监护人和财政、教育发展基金按比例承担。并同步增加了“学校伤害事故应当依法处理,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的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校外集体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方案,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防范,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

  学生生存自救演习“每学期至少一次”

  针对校园性侵案暴露出来的问题,《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另外,“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以及“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均明确写入了《条例》中。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在初审后指出,《条例》第五条至第九条以列举方式分别规定了市教育、公安、住房建设、卫生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但都未设置兜底条款,如果执行过程中产生其他工作,容易造成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建议对此“增加兜底条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授权校车许可 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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