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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撞人致死 家属获赔后起诉再赔偿遭驳回

2014.03.24 -

  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李某死亡,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校车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已获得赔偿,故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下午,被告饶某某驾驶行驶证登记车主系被告某公司湘J19255号大型专用校车由汉寿县西湖管理区中心幼儿园送学生回家,17时许,当湘J19255号大型专用校车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黄珠洲乡秧田村2组路段,被告饶某某将湘J19255号大型专用校车停车,当第五名学生在随车老师管理下下车,在此过程中,原告李某某3岁幼儿李某从道路右侧往左行走到湘J19255号大型专用校车车头正前部玩耍,等学生下车完后,被告饶某某未发现并驾车起步继续向前行驶,湘J19255号大型专用校车前部将李某撞倒接着车辆右后轮碾压其头部,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饶某某与死者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3年12月4日,原告李某某、李某与被告饶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饶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李某损失2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得到全部赔偿,已无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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