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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拒担责

2013.12.23 -

来源: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沈右荣

  幼儿园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校车司机,不具备驾驶客车的资格,而交管核定的司机驾照又过期了,这种情况下,校车肇事,保险公司能拒赔吗?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赔该咋办?以下两个案例或能让读者了解一些面对保险拒赔的经验。

  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校车司机是沈某,公安局核定的校车司机是蔡某。蔡某驾驶证过期,驾校车时肇事,将吕某撞伤。那么,吕某的36万元余元损失该谁赔?

  校车肇事 保险公司赔36万

  去年9月,新洲某幼儿园司机蔡某驾驶校车行至新洲辛冲镇同心村,倒车时将车后步行的吕某撞倒。交管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吕某向新洲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蔡某、幼儿园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吕某366252.76元,吕某退还幼儿园垫付款202103.36元。保险公司上诉至武汉中院,被驳回。后保险公司履行了法院判决。

  幼儿园遭保险公司“追偿”

  今年9月,保险公司向新洲法院起诉,称幼儿园聘用的校车司机并非约定的司机,且蔡某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的校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因此,吕某的损失应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应返还垫付款366252.76元。

  幼儿园拒绝返还,称保险公司所称的蔡某驾驶证与驾驶的准驾车型不符,交管部门没有确认。此外,在前两次的诉讼中,保险公司均未提及,也未提起不赔付的抗辩,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准驾车型不符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向幼儿园说明该免责条款,属无效。

  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请求

  新洲法院调查发现,2010年4月22日,幼儿园取得新洲教育部门许可,当年8月向新洲公安分局申请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经批准该车为专用校车,校车驾驶人为蔡某,驾驶证A2,有效期自2010年8月11日至2011年8月11日。

  去年9月15日,涉案事故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在格式投保单上约定并载明:驾驶员为沈某,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2。

  法院认为,投保单上约定,准驾司机为沈某,沈某准驾车型为B2,按公安部门规定,该证是不得驾驶客车的,而涉案的蔡某驾驶证为A2,可驾驶19座以下客车。幼儿园申请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时,蔡某是核定驾驶员,尽管该申请批准的有效期已过,但其驾驶校车的资格是符合规定的。

  此外,准驾车型不符与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过期属不同概念。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为预式填写单,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认为已尽提醒义务,但遭幼儿园否认,即便保险公司将保险条款交给幼儿园,但该条款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及相关资料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单方生成交付给投保人的,是滞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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