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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标牌校车 最高罚款2万元

2013.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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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校车标牌过期仍在使用校车,近日贵阳观山湖区交警部门对辖区内的校车开展排查整治,查获4辆问题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最高将受到罚款2万元的处罚。

  3月27日早8时许,贵阳交警八大队车管所所长胡涛巡逻至观山湖区石标路时查获一辆标牌过期的校车,将其暂扣。

  本月7日起,该大队对辖区内的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了排查,同时在上学和放学时段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治,并对有群众举报的一家民办幼儿园进行了告诫。截至昨日,贵阳交警八大队共查扣问题“校车”4辆,其中一民办幼儿园使用租赁车辆未办理相关手续充当校车,属于“黑校车”,另外两家民办幼儿园的3辆校车,在校车标牌过期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仍在继续使用校车。交警部门当场将这4辆车暂扣。据了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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