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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解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04.26 -

来源:来源:新华网 法制网

作者: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所管辖范围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都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但没有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牵头负责,这是否会造成责任不明确,监管责任难以落实?对于网友的疑问,今天,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没有规定某一个部门负责不是不重视,应该说是更加重视了。整个《条例》贯穿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

  赵晓光表示,对于校车安全这项工作,是所有相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的:教育部门要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还要组织培训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的管理,还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交通部门也要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对危险路段要进行整治,保证道路路况符合安全的要求。“各个部门都有各个部门法定的义务,在这个条例当中各部门该做的事情都有相关规定,谁来主抓他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比一个部门牵头来做要求更加严格”,赵晓光说。

  赵晓光对于负总责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全面的责任,“这个地方你所管辖的范围内校车有没有、应不应当配备?校车发展的状况如何?今后检验的标准很多,包括是否出校车事故等等,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负起全面的责任,负有最终的责任。”

  校车安全条例为校车资金提供保障

  赵晓光表示国务院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从制度上为校车资金来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保障。

  有网友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很详细,但对“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规定得很原则。对此赵晓光表示,校车经费和资金来源问题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国务院给予了重视,在条例当中也做了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来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要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而且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校车运行、购置包括维护的经费,应当说是保证校车安全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本身不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解决的问题。”赵晓光说,根据条例规定,校车资金来源和分担作为法定的责任已经明确了,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

  赵晓光表示,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校车政策方面也会受到同样对待,不会有什么区别和差别。

  有意见认为条例把幼儿排除在校车服务范围之外。对此,赵晓光表示,条例没有排除幼儿乘坐校车的问题,恰恰是明确提出要求。

  赵晓光说,应该正确理解条例对幼儿乘坐校车的规定。条例更加重视对幼儿的保护,规定了如果需要集中接送幼儿上下学的必须使用专用校车。

  个体工商户可参与校车运营

  对个体工商户参与校车运营问题,不少家长担心,如果缺乏监管,个体工商户参与校车运营将会带来安全隐患。对此,赵晓光昨日回应表示,允许个体工商户参与校车运营有其特殊原因,有地方在一段时间内或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很快地或者很好地满足提供校车服务的要求以及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平的机会,所以会允许个体工商户参与校车运营。

  不过,参与校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也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个体运输经营者要在县级政府组织的情况下,按照县级政府的规定来从事校车运行。“个体工商户参与校车的运营需要有统一要求,并拿到许可,还要配备照管员。”赵晓光表示。

校车安全 赵晓光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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