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胡芳
2月24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庆市育才双语幼儿园校车闷死女童案(晚报曾报道),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杨临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汪培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之前,被害人家属与两被告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两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上午7时,被告人杨临叁(安庆市育才双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兼驾驶员)驾驶HD2752号商务车和被告人汪培培(随车教师)沿途接收学生入园。7时50分许,被害人朱颜的母亲将朱颜送上车。8时许,车辆入园后因一学生哭闹,随车教师汪培培将其送到教室,先行离开。随后到车门旁接学生的教师宣余欢也未对车内进行查看。被告人杨临叁将车辆停到停车位,未对车内进行仔细检查便锁门离开,将朱颜遗留在车内,直至当天下午4时许被上车学生发现,后被送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中暑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临叁将自己的手机交与其妻报警,并待在报案现场接受警方处理。
宣判前,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协调,被害人家属与两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4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此后,两被告人又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临叁、汪培培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而致人死亡,两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临叁在案发后,将自己的手机交与其妻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自首。被告人汪培培案发后一直未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对被告人杨临叁自首、汪培培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两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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