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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黑校车”严重超载 驾驶人被起诉判刑

2021.11.08 -

来源:来源:陇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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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黑校车”严重超载 驾驶人被起诉判刑

  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对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辖区内首例“黑校车”超载类型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成立陇西县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家政服务,但其却从事学生托辅业务。2021年4月25日21时许,朱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业务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载学生沿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陇西血站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车内共搭载小学生15人,该车核载6人,超员166%。

  检察官释法

【以案释法】“黑校车”严重超载 驾驶人被起诉判刑

  朱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业务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员接送小学生,非法从事校车营运活动,且实际载客人数超出核载人数近166%,严重危害乘车儿童人身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

  学生家长切勿贪图便宜、便利,让孩子搭乘“黑校车”上下学。从事校车营运活动的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车规范、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校车营运活动合法合规。

 

  法律链接

  1、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妆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公安部2015年11月20日《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车、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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