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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幼儿园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将被罚2万!

2021.09.03 -

唐山:一幼儿园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将被罚2万!

  为确保开学季学生出行安全,滦南交警对辖区各学校校车开展了专项隐患排查工作,2021年9月1日下午16:30许在辖区一幼儿园门前查获一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交警部门要求该园尽快办理校车标牌,以确保该校车能尽快投入使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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