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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非标校车将分批停运

2018.10.08 -

来源:来源:华商晨报

作者:刘桐

  我省对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化校车,要引入退出机制,分阶段、分批次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同时,推动配备校车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校车运行状况、校车行驶位置、车内外情况、上下车学生人数等信息进行监控,并对每台校车运行情况实行实时监控。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非标校车将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实施意见》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取得校车许可。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做好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工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必备条件审核、发放许可证。按需申请的新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化校车,要引入退出机制,分阶段、分批次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载有学生时不得给校车加油

  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

  校车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和培训,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进行安全检验、维护和保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处理各种紧急突发事件。

  随车照管人员要引导、指挥、协助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监督驾驶人安全行驶,禁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注意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安全落座,制止学生的各类危险行为;清点核实上下车学生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况、上下车人数

  学校应以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校车安全知识;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学生坚决拒绝乘坐非法或违规营运车辆,及时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监控制度。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校车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同时要积极推动配备校车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校车运行状况、校车行驶位置、车内外情况、上下车学生人数等信息进行监控,并对每台校车运行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及时掌握校车运行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关信息台账和学生乘车档案。

  同时,各有关部门、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对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辽宁省非标校车将分批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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