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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被遗忘校车内男童离世 谁该为这起悲剧承担责任?

2019.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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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天气炎热,又传来了令人悲伤的消息,而这已不是第一次——5月30日,海南万宁市一名4岁半的男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被工作人员发现时已经昏迷,随后被送至海南省儿童医院紧急救治。而6月2日9时12分,记者从昏迷男童的母亲蔡女士处了解到,男童因抢救无效,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人们不禁要问,谁该为这起悲剧承担责任?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据了解,事发幼儿园名为万宁市大茂金色摇篮幼儿园,经调查,5月30日上午,大茂金色摇篮幼儿园司机文某强驾校车接送幼儿,园里的符某花老师跟车接送,9点钟完成接送任务后,司机开车回去休息。而13时30分许,有人发现一名孩子被遗忘在车内,遂立即打开车门,但此时孩子已经昏迷不醒。

  事后当地的调查显示,校车正常情况下于上午8时30分左右到学校,“但是接车的老师和司机在学生下车后,却并未清点人数。由于接送的司机、接送老师、所在班的班主任在接送衔接过程中严重脱节和失责,导致中班一幼儿滞留车中,到中午司机开车时发现幼儿,急送万宁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该幼儿中暑脱水,处于昏迷状况,随后转海南省儿童医院治疗……”当地通报称。

  园方负责人表示,幼儿园创办于2017年,驾驶校车的司机文某强近期刚招聘进校园,幼儿园以往从未发生过类似事件。

  据了解,5月30日下午4时许,万宁警方接警后已立即介入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幼儿园园长张某玉、班主任林某娜、接送老师符某花、接送司机文某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符某花、文某强、林某娜刑事拘留。因张某玉怀有8个月身孕,警方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幼儿遗忘校车致死事件不断

  这已不是第一次传来类似令人悲伤的消息了,记者统计发现,这样的悲剧时有发生,令人惋惜。

  2018年5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一名4岁半的男童欣欣(化名),因上幼儿园被遗忘在校车内,不幸失去了生命。2018年5月24日7点多,欣欣妈妈跟往常一样将欣欣送到校车司机戴某手中。8点左右,幼儿园小班幼师毛某某、王某将几名孩子领进教室,戴某及老师均未留意车上是否还有孩子。戴某下车关好车门吃早餐,随后又驾该车前往公司上班,将车停在公司的露天停车场,并锁闭车门车窗。当天下午3点10分左右,园长晏某到戴某所在公司停车场取车,准备送放学的幼儿回家。这时,戴某与晏某才发现车内过道上已经人事不省的欣欣。尽管二人把欣欣紧急送往附近医院,但孩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6月28日下午,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一所幼儿园发生一起惨剧,一名幼儿被遗落在车内,直到放学时才被发现,最终该幼儿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该幼儿是雄县袁庄村人,6月28日早上乘坐幼儿园用于接送的面包车去往幼儿园,下车时被落在了车内。直到当日下午放学,才发现该幼儿扔在车内。当天雄县恰逢高温天气,被发现时孩子已经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往距离最近的霸州市医院抢救。6月28日晚,该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7月10日,唐山市遵化市成才双语幼儿园将3岁幼童送至幼儿园,未清点人数,下午4:45分发现遗落车内,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7月12日,石家庄晋州市桃源村天宝幼儿园,将一岁女童遗忘车内,下午4时在校车中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7月13日,廊坊市霸州市亲爽养正幼儿园将三岁幼女遗忘车内,下午3时30分打开车门,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5月18日,山东东明县一名4岁女童被遗忘幼儿园校车内死亡;

  2017年5月12日,广西宜州市一名3岁男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死亡;

  2016年7月11日,河北容城县大河镇“小天使”幼儿园,也发生过一起3岁男童被遗落幼儿园校车内致死事件。

  2016年6月16日,湖南临澧县四新岗镇一民办幼儿园发生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死亡事件。

  2016年7月,广西忻城县某幼儿园两名员工因为疏忽导致一名幼儿被困在校车内中暑、缺氧死亡。

  2016年10月,福建莆田一4岁幼童被遗忘在校车内7小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从2006年到2017年,仅公开报道的,我国至少发生25起儿童被忘在车内的事件,造成超20人死亡。

  事件当事人多被轻判

  2016年6月,湖南临澧县,4岁幼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一整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随车老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班主任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校车司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7月,广西忻城县某幼儿园两名员工因为疏忽导致一名幼儿被困在校车内中暑、缺氧死亡。最终,忻城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福建莆田一4岁幼童被遗忘在校车内7小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幼儿园的跟车阿姨、校车司机、班主任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最低标准是“三年以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就读于幼儿园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长将孩子送往幼儿园时起,幼儿园就负有保护责任、管理责任。

  接车老师、校车司机、班主任均涉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良善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孩子下车时接车老师未清点人数、司机锁车时未检查车辆、班主任未点名等综合原因,造成孩子被遗落在校车上,滞留时间较长,最终造成死亡的后果,接车老师、校车司机、班主任均存在过失,并因为该过失,直接剥夺了孩子的生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园长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对幼儿园老师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如果园长长期放任幼儿园老师及幼儿园司机的这种不负责行为或者未约束这种行为,此时,园长存在过错,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如果过错行为与孩子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刑事处罚

  赵良善表示,幼儿园和学校之间的纠纷时常发生,因为老师失职、失责行为导致学生受损案件比比皆是,一般多被追究民事责任,例如赔偿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重伤或者死亡的,才涉嫌刑事追责。对于这类纠纷,应当将刑事处罚落到实处,因为孩子一旦受损,后果不堪设想,而且不可逆转。建议立法部门对于这类失责、失职纠纷,予以细分及明确,增加违法成本及惩罚措施,增加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针对幼儿园纠纷的执法部门、监督检查部门,限制失职、失德现象的出现。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权,侵害的社会法律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及追诉,只要构成犯罪,就会被依法追责。一般情况下,家属可提起民事赔偿诉求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赔付获得家属谅解时,法官可将其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万宁案件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幼儿园事件频发,归根结底还是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建议学校加强管理,提高幼儿园教师、班主任的录用标准,加大违规违法、失责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取消从业资格、限制从事行业等;立法部门通过刑事立法方式增加违法成本;加强监督措施,建立幼儿园老师、班主任、园长实时向家长汇报制度,落实责任人的工作职责,避免疏忽大意现象;家长及时关注孩子动态,随时关注孩子在校情况;加大社会监督,执法部门监督,学校监控监督等。

  至于此类案件多被判缓刑,是否过于“宽松”?赵良善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力,即属于一般疏忽大意还是严重疏忽大意,例如,很容易预料到的严重结果没有预料到,或者作为教师本应可以避免却严重失职导致无法避免的错误。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结果的或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均不属于情节较轻。

  海南万宁刚刚发生的遗忘幼儿致死案中,如果车内学生数量较少,校方较为容易发现,而因为疏忽大意长达5个小时没有发现,造成4岁孩童死亡,属于严重疏忽大意,对孩童家庭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损失,且足以引起社会关于孩童事件的警惕,可以认为较坏社会影响,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海南万宁被遗忘校车内男童离世 谁该为这起悲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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