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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校车命案引发的思考

2015.01.21 -

来源:来源:光明网

作者:王恒

  1月16日上午,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校车亡童案”,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各级媒体的强烈关注。

  2014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谢某一起接送幼儿上学。该车核载人数9人,当天却搭载24名儿童。抵达幼儿园后,因两名被告人疏忽大意,将一名2岁的幼儿黄某遗留在车内。当天17时许,黄某被发现时已死亡在面包车内。经法医鉴定黄某在高温、相对封闭空间内中暑、窒息、缺氧致死。庭审中,被告人潘某、谢某均表示在检查过程中,没有走到每一排座位上仔细检查,只是朝车厢内望了一眼,以致年幼瘦小的被害人被遗留在车内。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这场悲剧不禁让人回想起2011年震惊全国的“11.16”甘肃正宁县特大交通事故案。当时事故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43人受伤。“校车”这个关乎众多年幼生命的交通工具受到了全国人民的重新关注和审视。然而四年后的今天,横县莲塘这起事故与当年“11.16”案件有着令人扼腕的相似,同样是私营幼儿园、面包车超载。被告人潘某系横县莲塘镇某私营幼儿园的股东兼校车司机,当他发现被害人被困在车内后,立即送幼儿至医院抢救、报案,之后又和幼儿园筹措50多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谢某是该幼儿园教师,今年刚满19岁,步入社会工作2个月。年仅19岁的她,面对冰冷的手铐、公开的庭审、舆论的压力以及来自生命的控诉,谢某多次落泪、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和忏悔。也许此次事件已经给被告人莫大的人生教训,然而法律的审判不依据眼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谢二人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则辩称,在事故发生后,潘某积极参与抢救,主动报案自首,之后又筹措赔偿金。校方和班主任也应该共同承担起此次事故责任。但无论最后法院的判决如何,法律的制裁、金钱的赔偿、被告人的忏悔都无法平复黄家人的丧子之痛,不能安抚全校学生、家长不安的心情,更不能让社会放下对“校车隐患”的担忧。今后还将会有成千上万的家庭送孩子乘坐校车上学,那么如何将此类隐患彻底排除,让家庭、社会安心才是我们更需要去思考和急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也许答案不能完全在法律中找寻,我们当下能做的应该是将心比心的感受黄家人丧子之痛,重新审视自己对生命的态度。注重培养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责任感,让思想具体落实到在行动中积极建立详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上自教育、交通等有关单位、下至学校和每一位教师,由点及面的向社会铺开寻求监督,给未成年人搭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伞,排除一切隐患做到万无一失。

  法律的公正严明告诉我们,对生命的淡漠、责任感的缺失酿成的大祸不容姑息,同时也是向社会明确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对被告人的制裁不应该是此次事件的终结,而是一记警钟,重新震荡人心去树立对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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