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络
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已致11人遇难,4人受伤,目前已脱离危险。江西省贵溪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与死者家属签订交通事故协议,同意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整。(12月25日新华社)
今年3月28日颁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在附则部分“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幼儿园校车也被纳入了法制管理范畴。值得一提的是,在《条例出台》后江西省也随即出台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校车安全监管责任也进行了详细划定。
也许有人问,关于校车安全管理,法制规则也有了,社会共识也达成了,甚至于各个环节的监管主体也明确了,为何还会屡屡出现问题呢?很明显,这里面一个关键“人物”就是办学者。事实上,在政府将教育一定程度上推向市场后,且不说私立小学、中学如雨后春笋,学前教育领域更是以民办为主。诚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方针是大势所趋,但有一个问题必须始终被重视,即办学者的趋利性。要知道,偌大的教育领域,总有一些办学者不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而带着一种侥幸心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殚思竭虑地节省成本。例如贵溪这所幼儿园,长期以来无照经营不说,荷载7人的面包车硬被塞进15人,园长为了节约成本甚至自己当司机。可以想象,一旦办学者围着金钱转,孩子健康、校车安全自然就被边缘化了。 在笔者看来,监管不力仍然源于制度不严。事实上,尽管条例多次写到“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但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受到什么处分,均不见踪影。如此语焉不详的规定很容易导致责任人钻漏洞。面对校车问题,不仅要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责任主体,理顺教育、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制定一套严格的问责机制,以火炉效应倒逼监管主体高度善待孩子,亦势在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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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之殇,请别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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