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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烈的紧迫感呵护校车安全

2012.07.31 -

来源: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未知

  校车安全责任重大。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接连多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不断刺痛社会的神经。

  强烈的紧迫感要体现于尽快、扎实地落实责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等作出规定。要使条例落到实处,不仅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具体操作规程,依法做好监督管理,而且需要教育部门、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安全教育,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共同努力提高校车运行的安全系数。

  强烈的紧迫感要体现于切实、尽快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切实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这意味着,校车服务正逐渐变为一种政府公共服务,因此地方政府提高这项公共服务能力,实属刻不容缓。

  强烈的紧迫感要体现于克服各种困难、落实对校车的政策支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公众期待着,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能够早日付诸实施。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确实需要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另一方面,有关的各方面,则应千方百计做好校车保安,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校车安全事故。

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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