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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共同的期待:校车安全条例

2012.02.24 -

来源: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网络

  2011年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

  该条例围绕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对涉及校车安全的诸多方面都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校车安全的管理主体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校车安全所需的资金来源及其投入渠道与方式做了规定,解决了经费来源及其投入渠道与方式,对校车安全标准体系、生产企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驾驶人资格及其准入制度、校车安全监管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校车安全制度体系。对校车在运行中的“特权”(即所谓的“特殊的优先权”),也做了规定,这既是确保学生生命安全的实际需要,又符合社会大众的共同期待与国际上的通行法则,顺应了民情民意。对于违反校车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助于预防与惩处违法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还规定了实施的三年过渡期,这是从实际出发的周全考虑。总的来看,《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宗旨明确,立法思路清晰,对涉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都有涉及,注重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实施步骤比较稳妥,问题考虑得比较全面,是一部出台迅速、反映民声、体现国家意志的校车安全专门法,在我国法律史上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值得给予充分的肯定。

  截至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尚未正式公布实施《校车安全条例》,说明这个条例还在修改完善之中,还可以继续吸收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鉴于此,特借此机会,就进一步修改完善《校车安全条例》提出以下建议:

  应体现“儿童优先”基本理念

  作为一个专门法规,基于法规本身完整性的考虑,同时也是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缺了一个通常立法所需的“指导思想”(又可称“立法原则”),可以考虑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之后,加上一条作为第二条,内容为“校车安全工作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原则”,这点明确后,条例后面各条有关政府职责的规定及其实施就有了总的依据,而且,从更长远、更深层次考虑,将“儿童优先”的理念明确写进此条例,有助于今后全社会更加重视儿童及其工作。儿童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儿童的命运就是民族的命运。关心儿童的命运就是关心民族的命运。温家宝总理前不久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指出“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要认真贯彻儿童优先原则,让每个孩子身心健康、快乐成长”。“全社会都要树立一切为了儿童的理念和道德。儿童应该是社会一切福祉的最先享受者,一切灾难的最后蒙受者”。温家宝总理的这个重要指示,最好应该在这次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中体现出来。

  校车的概念界定需科学严密

  条例第二条关于校车概念的界定似乎不够科学严密,基本上是从外延去界定校车而不是从内涵上界定校车,如“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这其实是混淆了内涵与外延的区别,是从适用范围来界定校车而不是从校车的本质属性来界定校车。建议最好如此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车是指按照国家校车标准设计,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校车生产厂家生产,专业驾驶人驾驶,负责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专用车辆。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使用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适用于本条例。在过渡期内,目前仍在使用的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机动车辆须经政府指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这就既从校车的本质属性角度、从内涵上严格规定了校车的含义,又照顾到目前一批未按校车标准生产但仍在运营的机动车辆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为了照顾现实,将校车的本质属性改换成了校车的适用范围,从外延上去界定校车的概念。

  此外,为鼓励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购买专用校车,减少不安全因素,最好还应明确规定“国家对以非财政资金购置校车的教育机构给予政策性优惠”。为鼓励校车企业大批量生产校车、减少生产成本进而降低教育机构购置校车的费用,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规定“国家对校车生产企业和校车运营方给予政策性优惠“。为使更多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乘上校车,规定“财政部门应对乘车学生予以适当补贴”等等。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校车 安全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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