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生活报
作者:梁晨
日前,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并表决通过。
《条例》(草案)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服务,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除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客观原因影响道路通行外,校车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批确定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条例》(草案)还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掌握日常照管工作和紧急情况下处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实时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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