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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校车”超载21人!开阳一司机被判3个月拘役

2021.12.02 -

来源: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作者:罗华

  12月1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龚某某危险驾驶案,开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判决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3月以来,修文县久长镇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季某,在未取得校车资格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一小型普通客车用于幼儿园接送学生业务,并安排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龚某某驾驶。

  9月8日17时许,龚某某送学生回家行驶至开阳县双流镇白马村路段时,被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28人,其中学生26名,超过额定乘员300%。

  检察官提醒:希望各学校、幼儿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校车管理,杜绝违法经营、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广大校车司机,更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不可心存侥幸,自觉远离超载行为。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监督校车合法运营,保护孩子出入平安。

  法律链接: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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