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搜狐-建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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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3日周某某(建湖县某镇中心小学副校长,另案处理)接到通知,10月27日组织该校130余名学生及老师参加实践活动,当日晚周某某与颜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包五辆客运公交车载学生参加实践活动。被告人颜某甲未将此情况报告给所属的建湖县某公交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6日在其所在的某客运微信群内发布消息说“明天早上5辆车7.20到东小”。后被告人于某某、肖某某安排五辆中型公交车参与某镇中心小学学生参加的实践活动接送包车业务。
2020年10月27日,建湖县某镇中心小学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家长及随车老师共143人乘坐颜某甲等被告人驾驶的五辆公交车。被告人颜某甲等人驾驶各自车辆从建湖县某中心小学向位于建湖县城的教育实践基地行驶,5辆苏JZ****中型公交车核载12至19人不等,实载29至30人,途中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归案。
检察履职情况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明确公交车从事校车包车运输的案件定性,引导侦查取证,认定涉案车辆全部严重超载。2020年12月14日建湖县公安局以颜某甲、唐某某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建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五名被告人开展教育,促使其真正认识到驾驶公交车从事校车包车运输超载的危害性,其中四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2月21日,该案起诉至建湖县人民法院,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12月31日,法院对五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颜某甲、肖某某、于某某、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颜某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分别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执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事校车业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教育部门从源头上规范校车使用问题,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政纪处分。三份检察建议均得到了有效落实和回复。
检察官释语
社会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超载标准应当从严把握。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释法说理,打消公安机关对“公交车乘员人均所占面积不少于0.125平方米”超载标准的顾虑,引导侦查取证,认定五辆公交车从事校车包车业务且严重超载,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公交车的超载标准是根据公交运输本身的功能、速度、距离等因素确定的,当公交车从事了校车包车运输业务时,功能、速度、距离都发生了质的改变,故其超载标准应当根据校车的标准从严把握。社会车辆从业人员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为追逐高额经济效益,忽视运输安全,擅自安排车辆超载接送学生,对这类行为急需整治。
校车安全是校园安全建设的重中之重。该案的成功办理是一次极好的以案释法,在建湖县教育系统和公交运输行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警示了广大学校管理人员和交通客运从业者,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促使了该县校车的规范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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