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平安赣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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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墩尚中队民警巡逻至青墩线新村路口处,在对行至该处的一辆苏GE**03号牌的校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胡某(校车管理负责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校车暂扣,对胡某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及时消除一起交通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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