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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孩子安全:校车标牌已过期,兰考交警罚你没商量!

2021.10.12 -

来源:来源:兰考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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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标牌是校车载送学生必备的手续,必须悬挂在校车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近日,兰考交警组织警力在辖区开展校车专项整治时,对途径的校车逢车必查。期间,兰考交警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在对某幼儿园车牌号为豫BR***6的校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标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属于失效标牌,随即对该车进行了查扣,随后,兰考交警大队对该幼儿园负责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事关孩子安全:校车标牌已过期,兰考交警罚你没商量!

事关孩子安全:校车标牌已过期,兰考交警罚你没商量!

  兰考交警大队提醒学校负责人和校车司机:请注意检查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在有效期过期前及时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校车标牌,如果校车标牌过了有效期请不要继续提供校车服务,否则将被重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处 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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