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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各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丙犯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21年6月3日16时许,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某幼儿园放学后,按日常工作管理模式,被告人袁某丙(该幼儿园教师兼校车随车负责人)清点搭乘校车学生后随车陪同送学生,由被告人袁某甲驾驶搭载该幼儿园30名学生的校车(该校车为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从幼儿园出发(在此期间身为幼儿园法人代表兼园长的被告人袁某乙对严重超载行为未予以制止),准备前往周边村庄送学生回家。直至同日16时45分许,在袁州区路段有学生下车时遇到执勤巡逻的民警,民警发现车辆上人员较多,随即上车进行人数清点,实际承载人数达32人(包括袁某甲和袁某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刘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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