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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哈尔滨市将从多方面规范哈尔滨校车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
配备校车实时监控平台
据了解,为方便学生乘坐校车,《条例(草案)》规定,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校车运营单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市区的应当具有40台或800个座位以上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且检验合格的专用校车,注册地在县(市)的具有专用校车的数量或客位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每辆校车配备一名校车驾驶人员,并按照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配备校车实时监控平台。
建立校车营运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据了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校车使用许可证由服务学校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校车运营单位信用评价制度,每年组织对校车运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校车运营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不再认定为校车运营单位。
校车应配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有犯罪记录、吸毒、传染病患者等不得随车照管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实时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校车实时监控平台应当与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平台联网,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平台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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