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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平利县一幼儿园校车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一男子遭碾压

2020.12.01 -

来源:来源:陕西法制网

作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4271982********,汉族,小学,原工作单位平利县**镇**幼儿园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现住平利县**镇**村**组,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校车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G1****号牌中型专用校车,由平利县**镇**幼儿园驶往平利县**镇**安置点方向,**时**分当车辆行驶至**安置点邹某甲家门前下完人,车辆起步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将邹某乙碾压车下,造成邹某乙受伤,邹某乙经安康市高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赔偿到位,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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