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畅凯
今年5月28日,海口市海榆中线某学校校车司机林某某在学校内驾驶校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致使车辆碾压一名一年级学生,该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海口某学校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149万元。目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出生,中专文化,海口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执行逮捕。
经查明,5月28日7时10分许,林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6××××的黄色校车将学生接送到海口市海榆中线某学校内,后将该车辆自东向西停放在距离校门口约40米在校园主道上。林某某先是坐在车上打开车门(未熄火)让学生们下车,跟车老师黄某某站在车门口处清点下车学生的人数。
等学生全部下车后,林某某将车辆熄火并起身检查车厢,接着下车检查车辆外围情况,同时黄某甲上车检查车厢。林某某下车后绕车检查周围情况即上车。林某某上车后在没有仔细查看后视镜,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发动该车辆,车辆在往前行驶时碾压到该校一年级学生被害人黄某乙,后黄某乙经120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并将林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案发后,海口某学校赔偿给被害人黄某乙的家属共计人民币149万元。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6××××的黄色校车,在海口市海榆中线海口某学校的校道内启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致使车辆碾压被害人黄某乙,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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