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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0.10.13 -

来源:来源:哈尔滨日报

作者:杨茉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近日,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证、校车行驶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

  运营单位要配备校车实时监控系统平台

  市、区县(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承担各自职责。

  校车运营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市区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40台以上或800个客位以上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的专用校车;拥有符合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校车停放需要的停车场地;配备校车实时监控系统平台。

  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对本校学生乘坐校车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必须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行驶。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最高罚款10万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征求方式

  联系单位:哈尔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学校安全管理处)

  电子邮箱:wangshjo@163.com

  联系电话:0451-84617526(记者 杨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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