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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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法庭在普安县罗汉镇依法对徐某权驾驶“黑校车”且严重超载危险驾驶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权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普安县罗汉镇“琦琦幼儿园”(未取得营业、许可证照)雇佣(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人徐某权为其幼儿园接送学生。2019年12月27日,徐某权驾驶一辆贵EJX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琦琦幼儿园”学生14人、教师1人,由普安县罗汉镇老虎坟往金竹林村岔河方向沿册盘线行驶,行驶至册盘线179公里加800米(小地名:罗汉永德)处时,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贵EJX8**号小型普通客车为非运营车辆,核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16人,其中幼儿14人,教师1人,超核定载人数129 %。
经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权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制秩序,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徐某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车违法行为,保障学生、幼儿通行安全,此次庭审,普安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巡回审判法庭优势,到当事人所在村镇进行巡回审判,以案说法。近年来,普安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巡回法庭和远程开庭的载体,将法庭搬到乡镇、社区和居民家门口,就地开庭并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法院工作,感受法律威严、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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