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百家号
作者:信阳青年志愿者
昨天上午8点左右,罗山新区灵山大道上,一辆黄色校车和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车辆受损看样子问题不是很严重,但是事故是发生在校车上,所以必须引起大家的关注。因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事发时间是早上8点左右,正是上班高峰期,该校车是否运载学生?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不管怎样,这都给我们的安全驾驶敲响了警钟!
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最终会有交通管理部门判断认定,不过,这不是今天的重点。
今天想说的是,每次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我们能不能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一方面原因,我们的机动车驾驶员是不是遵守了交通规则?
另一方面原因,我们的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比如: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等等。
希望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校车安全事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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