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作者:赵小康 郝瑞娟
4月25日17时30分许,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留中队民警在姜村镇田东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一辆黄色五菱牌小型客车内乘坐多名学生,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临检,经核对:此车实载13人(学生11人,跟车老师1人,驾驶员1人)。查证后得知该车系武功县河道社区阳洪幼儿园私自雇佣驾驶员王某某接送学生上下学,并经核查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信息,王某某驾驶的陕DX0729号小型客车未取得校车标牌,该车核载人数7人,属于非营运车辆。
该车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违法行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驾驶人王某某处15000元罚款;其超员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对驾驶人王某某处机动车驾驶证扣六分,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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