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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依法查处2起驾驶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案件。目前,2名驾驶人均已被依法处罚。
据了解,12月7日16时许,交警支队路管员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在回新路段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时,交警路管员对两辆校车进行拦截检查发现,驾驶人申某平驾驶的琼B1**36号、张某平驾驶的琼B1**56号车辆均未取得校车标牌。
经询问,交通违法行为人申某平(男,59岁)、张某平(男,49岁)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交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交通违法行为人申某平、张某平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申某平、张某平予以罚款2万元、扣留机动车处罚,并没收交通违法车辆所有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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