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中国交通在线
作者:王少卿
2018年11月15日,早晨六时四十分许,天色朦胧,向往常一样陆某某驾驶晋F88589中型专用校车于应县城内行驶,六时五十分许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3(洗期线)120kM+600M处,将位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廉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廉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陆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贵任当事人廉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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