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安徽法院网
作者:张军
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夏某每周一至周五驾驶核载人数为7人的一辆金杯牌小型面包车,接送庐江县乐桥镇中心小学的17名学生上学和放学,每人每年收取600元。2017年3月1日,夏某驾驶该车从乐桥镇中心小学载17名小学生返家,行至乐桥镇镇政府西侧路段处,被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发现其未取得从事校车业务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载客超过额定载人数100%以上。
2017年2月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GC198V号汽车,行至庐江县乐桥镇陡岗卫生院门前路段,与行人张先枝发生碰撞后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4月18日上午,庐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走出法庭,在庐江县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事大厅内设立了“巡回法庭”,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两起危险驾驶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其中陈某危险驾驶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全县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
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十分后悔,希望广大的驾驶员引以为戒。最后,法庭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夏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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