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杭报在线
作者:校车
2016年10月11日下午,罗某某驾驶着自己的小型面包车,在某小学接上12名学生送往某培训学校,当其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检查中发现该车系培训学校接送学生的校车,该面包车核定载客为7人,实际上却载有学生12人,老师和校车司机各1人,共计载客14人,载客人数超过额定乘员100%。被查获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罗某某,46岁,安徽人, 2016年初,受某培训学校校长口头委托,在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学与某培训学校之间接送学生,从事事实上的校车业务,每学期末,培训学校以红包的形式将接送学生的费用发给罗某某。
萧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近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该案是萧山区首例校车因超载而入刑的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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