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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园校车超载案宣判结果公示

2016.08.01 -

来源:来源:东南网

作者:幼儿园校车

  7月29日,福建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对本省首例幼儿园校车超载案件进行宣判: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两名幼儿园校车司机分别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福建幼儿园校车超载案宣判结果公示

  这两名幼儿园校车司机驾乘的其实是7座面包车,属于“黑校车”,并且属于无证驾驶,一辆车实载33人,其中有幼儿31人;另一辆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7月29日,这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在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司机赖某杵、赖某勇无证驾驶幼儿园校车,实载学生人数超过额定成员数100%以上,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此案成为自去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理的首例幼儿园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据悉,2016年3月29日16时许,赖某杵、赖某勇在无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平和县坂仔镇“红太阳幼儿园”出发,接送该园小朋友放学,行使至坂仔镇的心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当时赖某杵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33人,其中幼儿31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371%;赖某勇驾驶的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0人,其中幼儿18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85%。两车皆属于严重超员,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此类违法行为,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平和法院联合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邀请了全县所有幼儿园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等近100人旁听庭审,市交警支队还组织了全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代表现场观摩庭审。

  校车安全关乎孩子的生命安全,而校车超载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心。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次庭审作为福建省首例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入刑案,不仅具有典例意义,更向驾驶员和学生家长敲响了警钟,切勿让孩子乘坐超员车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最大限度保障孩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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