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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规定有酒驾记录者禁开校车 发车前应查验校车

2015.08.05 -

来源:来源:红网(长沙)

作者:刘玉先

  红网长沙8月4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校车不得在晚上22: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今天,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南省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即日起至8月25日,大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731—89990715;邮箱:teety4433@163.com;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

  《条例》明确,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应当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校车。

  《条例》明确,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市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根据市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妨碍视线的材料。

  有酒驾记录者禁止驾驶校车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市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 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省户籍的可以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 的证明。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校车发车前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

  《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不得在晚上22:00至次日凌晨6:00时间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校车发车前,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一是无随车照管人员的;二是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 驶人不符的;三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的;四是驾驶人饮酒或者严重身体不适的;五是驾驶人情绪异常,不适宜驾驶校车的;六是超过核载人数的;七是妨碍校车安全的 其他情形。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管。校车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控平台,予以重点监管。

  《条例》还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其他载客汽车,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20年3月31日。

  本办法施行后,新购置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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