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网络
昨日,台江区洋中派出所民警在国货西路查获一辆“非国标”校车,司机和校方都受到重罚,总共被罚2.1万元。这是福州整治校车以来警方开出的最重罚单。
近期,洋中派出所接到教育部门及上级公安机关的通报,称一辆已被取消校车服务资格的车辆经常出现在国货西路,要求路面执勤的民警加大检查力度。
昨日7时许,洋中派出所民警终于截获这辆“非国标”校车。被民警拦下时,车上有司机林某、1名女老师和7名孩子。民警检查了司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但当民警要求其提供校车的审批材料及相关证件时,司机林某与女老师均闪烁其词,一会说证件都在幼儿园里,一会又说证件正在审批。
民警检查发现,这辆车外表喷涂成黄颜色,可是校车的标牌、标识均没有设置,属于“非国标”校车。最终司机承认,在今年上半年校车检查中,因为这辆车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已被取消校车服务资格。
目前,司机林某因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校车、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1000元、10000元罚款;因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台江小金星国际幼儿园被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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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应取得许可
今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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