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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校车使用设3年过渡期 鼓励公交客运提供校车服务

2012.11.06 -

来源:来源: 桂林晚报

作者:网络

  报道,近日,自治区出台《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校车管理以县为主,首先确保学生就近入学,要求做到“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为此,广西校车使用设3年过渡期,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高枫特别就《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对于校车安全问题,全国各地都在进行有益探索,但成功又便于操作的经验却不多。如辽宁、青岛等地则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购置校车。

  根据《实施意见》,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并依据自治区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

  同时,《实施意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各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汇总并报送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广西也充分考虑到过渡期交通安全问题。

  自《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接送学生。

  《实施意见》规定,在此过渡期内,各地要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确保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一直是校车安全的重点与难点。高枫表示,在《实施意见》中,广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农村客运班线,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尽量提高学生乘公交车和客运班车的比例。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者道路客运企业通过延伸公交线路、增设公交站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等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广西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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