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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广元10月15日讯(柯林)新颁布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笔者11日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获悉,全市各级交警部门按照省公安厅交管局的部署,从即日起开始审查全市校车驾驶人资格和审批全市校车使用许可,昨日,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就如何申请使用许可等问题作出解读。
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审查
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由具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备案医院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审查程序: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进行审查→进行签注”的程序进行审查。
提出申请。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当地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条例》第23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同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申请的准驾车型”一栏填写准驾车型,并注明“校车”)。
受理及初审。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的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查,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下一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交警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交警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相关材料转递市公安交警部门。
进行签注。市公安交警部门接到转递材料后,对审查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副页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用校车申请许可的审批
申请材料: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通过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有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还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有独立、健全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获得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AA及以上等级。有健全的校车维护修理制度。建立校车驾驶人教育培训制度。
审查程序:各县、区交警部门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进行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发给校车标牌”的程序进行审批。
提出申请。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校车许可的函件;填写好的“四川省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进行核查,同时对学校或幼儿园是否需要接受校车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初审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分别移送同级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进行审查。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出的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对书面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交警部门对校车驾驶人是否具备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进行审核确认。
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回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将有综合审查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
进行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有审批意见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材料,分别返给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将审批意见转达给申请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发给校车标牌。经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持《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政府的批准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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