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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出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并对审查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校车司机这样申请:
通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审查,以县(市、区)为主,由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由具备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备案医院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此外还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注明“校车”)。
申领方法为,将资料提交至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最终,在市(州)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合格后,会在机动车驾驶人的驾照副页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对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将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标牌这样申领:
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通过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还应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有独立、健全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获得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AA及以上等级;有健全的校车维护修理制度;建立校车驾驶人教育培训制度。
校车标牌申领方法为: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最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持《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表》、政府的批准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市(州)公安交警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市(州)公安交警部门在发给校车标牌时,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会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记者 叶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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