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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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0日国务院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5月1日起《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实行以来,南宁车管部门认真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把关对校车的审核。然而,因为申请人对校车的相关标准及办理流程了解得不够清楚,截至昨日,南宁的专用校车仅有6辆备案。南宁车管部门表示,校车申请需看清申请条件及相关流程。
据介绍,从5月1日起,南宁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以及根据县级以上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需要经营或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购买达到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然而,因为此前在用校车车型陈旧,多为大中型客车,达不到专用校车的安全技术标准,且不少申请人并不是很清楚校车申请的条件以及相关办理流程,导致目前专用校车仅有6辆在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警科科长梁宇新介绍说,以往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可谓良莠不齐,如在县份或乡镇,一些承包者为了节约成本,常用面包车超载学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规定出台后,校车的审核更加规范及严格,但不少申请人也陷入了申办的误区。
据南宁车管所副教导员奚晓红介绍,6辆备案的专用校车里,还有2辆没有通过审核。没通过审核都是因为申请人购买的是小学生校车,但使用对象却是幼儿园。在《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里,幼儿和中小学校车有不同的标准。如幼儿园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45人;而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此外,部分申请人所购买的车辆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奚晓红说,从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在提高校车的安全性方面继续做了详细规定:专用校车所有坐椅均须安装汽车安全带;专用校车前部应采用碰撞安全结构;专用校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一样要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同时,还对校车的车身外观标志、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座椅安全带的设置等做出了要求。
另外,就是部分申请人不了解相关的办理流程。据介绍,目前,校车新车入户的审核部门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交警便民网”的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板块浏览,上面有关于校车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等详细介绍。
据悉,因为校车的相关规定出台没多久,南宁也充分考虑到过渡期交通安全问题。在过渡期内,自治区政府要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据悉,过渡期从5月1日起,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非专用校车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标牌后,可以用于接送学生;过渡期满后,非专用校车一律不允许用于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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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业务办理流程(暂定)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3.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属于非专用校车的,申请人将车辆按规定喷涂校车专用外观,持审批的校车申请表、行驶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的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交强险保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为校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申请人持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驾驶人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办理流程(暂定)
1.申请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在申请表内分别由所服务的学校、县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院、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秩序管理、事故处理部门签署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持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车辆管理所提交申请。
4.车辆管理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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